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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纸化办案外包人员服务招标公告

· 2024-04-27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无纸化办案外包人员服务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3-11-17 至 2023-11-23
撰写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撰写人: 祁宏
(无纸化办案外包人员服务)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无纸化办案外包人员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2月0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103-00133
项目名称:无纸化办案外包人员服务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2,376,000.00
最高限价(元):2,376,000
采购需求: 查看

项目需求:

采购文件要求

要求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报价文件无效

★服务的基本要求

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及生成及归档卷宗扫描、装订工作

1 完成新收案件材料及归档卷宗扫描,包括档案装盒,填写案卷号、归档号、加盖归档章、年度章、保管期限章、装订,上架、排序。

2 中标供应商自行提供办公设备设施,办公桌椅、扫描设备、高拍仪、办公电脑(约 30-40 台,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置)、打印机、卷宗装订机、办公用品、扫码器、二代证读卡器等。

★服务详细要求

(项目范围、人数、工作职责及人员要求,管理标准)

1. 采购需求:

扫描工作量为 850 万页 / 年( A4 画幅),包括立案材料电子化、补充材料电子化、归档卷宗扫描、历史卷宗扫描、挂接办案系统、装订、装盒、填写案卷号、归档号、加盖归档章、年度章、保管期限章等,上架、排序、档案号录入系统等工作。负责临时交办的扫描、装订归档等工作。按实际产生的工作页数进行结算。人员配备不得少于 40 人。中标供应商自行提供办公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包括办公桌椅、扫描设备、高拍仪、办公电脑(约 30-40 台,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置)、打印机、卷宗装订机、办公用品、扫码器、二代证读卡器等。按照每页单价进行报价。

2 .项目范围:

立案材料电子化

1 )当事人递交材料后,由法院工作人员登记材料基本信息,登记完成后自动生成材料二维码;

2 )扫描公司人员根据材料登记单号,在自动生成的材料卷目中扫描、引入材料;

3 )扫描完成后的电子材料移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统一编目。

4 )扫描公司收转人员或法院立案庭人员通过云柜流转至承办人。

5 )要求保证材料当日接收当日完成。

补充材料电子化

1 )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整理需要扫描的案卷材料,登记材料基本信息,并通过线下或云柜移交给扫描公司收转人员;

2 )扫描公司收转人员获取纸质材料,并根据情况转交至扫描人员;

3 )扫描公司扫描人员获取材料 , 扫描完成后移交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编目;

4 )扫描公司收转人员登记扫描结果,并将材料通过云柜移交法院办案法官。

5 )要求保证材料当日接收当日完成。

归档卷宗扫描:

扫描公司承接已经归档卷宗的档案领取、拆卷、档案编页、档案扫描、条目录入、图像处理、数据质检、数据上传、挂接办案系统、装订、装盒、排序并建立归档档案号、加盖归档章、年度章、保管期限章、上架、排序、档案号录入系统等工作。负责临时交办的扫描、装订归档等工作。

★技术文件

资料的要求

技术规范、要求

1. 档案扫描技术要求

1.1 扫描技术要求

1.1.1 分辨率:≥ 300dpi

1.1.2 颜色: 24Bit 真彩色

1.1.3 格式: jpg 格式

1.2 本项目总体质量要求

1.2.1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 > 的通知》(法发 [2012]11 号)、《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法〔 2013 283 号)、《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档办发〔 2014 7 号)、 DA/T 31 2017 《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 DA/T 68 2017 《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和《关于推进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通知》等各项标准和要求。

1.2.2 确保在扫描过程中不对档案原件造成二次损伤。

1.2.3 保证档案扫描图像与原件一致和整洁、清晰。

1.3 扫描加工要求

1.3.1 扫描前应先对案卷进行预处理,启钉、拆分,抚平边角,保证纸张的平整。

1.3.2 采用最为可靠的扫描设备和扫描方式完成档案扫描,避免纸张褶皱、撕裂、破损等情况的发生。

1.3.3 如档案纸张质地脆弱,不适合反复拆装订,应采用不拆卷扫描设备和方式进行扫描。

1.3.4 扫描时,应根据纸张质地、底色、薄厚程度等因素,设置最佳的扫描明暗度、对比度设置,保证原始扫描图像效果与原件一致和整洁、清晰。

1.3.5 采用平板进纸方式扫描,应确保纸张扫描时放置端正,从而保证原始扫描图像无歪斜,减少后期处理可能带来的图像失真。

1.4 扫描图像处理

扫描后的原始图像应进行优化处理,使得成品图像清晰、端正。根据档案扫描后的具体情况,要进行如下图像处理:

1.4.1 图像歪斜:采用自动或手动纠偏功能,调整图像角度。图像偏斜度不得超过 2 度,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还原,以符合阅读习惯。

1.4.2 图像脏点、脏斑: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如黑点、黑线、黑框、黑边等应进行去污处理。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保持档案原貌的原则。为了节省存储空间,应对图像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白边。

1.4.3 字迹洇透:采用字迹锐化的功能,清晰字迹笔画。

1.4.4 图像深浅不一:采用平衡功能,调整图像深浅一致。

1.5 档案整理、装订

档案扫描完成后,要进行细致认真的装订。具体装订要求如下:

1.5.1 遵循保护档案和尽可能保持档案原貌的原则,对扫描后的档案进行装订。

1.5.2 档案装订,应遵循两对齐要求,即装订线一侧边缘对齐,档案内页下边缘对齐。

1.5.3 档案装订应尽可能地按照原来的装订孔位进行穿线装订,尽量不要新打孔装订,力求保护原件。

1.5.4 档案装订必须采用专业装订线进行装订,不可使用金属装订物;如原始档案中发现金属装订物,应予以剔除。

1.6 图像数据挂接

1.6.1 档案扫描完成后,将扫描图像按顺序一一对应到相应的文件目录。

1.6.2 为确保数据挂接的正确性,供应商应确保档案目录数据与档案扫描图像的一一对应,确保加工扫描成果在采购人所使用的法院档案管理系统中有效检索和显示。

1.7 作业环境要求

1.7.1 为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数字化加工必须在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

★其它

1. 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

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服务质量的承诺文件和服务标准说明,包含对于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法说明,并说明对于达不到所述标准的情况如何处理。

2. 人员组织要求

1 )服务人员必须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服务态度端正、作风优良,熟悉法院中需要服务岗位的业务流程,熟练掌握电脑等办公设备,服从人民法院的规章制度;

2 )服务人员需具备现有法院使用的诉讼材料收发管理系统和电子卷宗智能标注编目系统软件使用能力;

3 )保密要求;提供现场服务人员真实的个人资料,提交院方进行资格审查;现场服务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并遵守法院的保密规定;未经法院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将各种带有信息的介质带出法院;未经法院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进入法院信息系统查看、复制、增加、删改信息和数据。

3 .应急情况处理方案: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应急情况处理方案,包括对于应急事项的处理流程、处理方法,日常预防机制等。

合同履行期限:2年,合同1年一签。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1月17日 08时30分至2023年11月23日 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12月0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4号楼1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备份文件,备份文件以加密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指定邮箱shczswzxk2021@163.com,未发送成功视为投标(响应)无效。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采函[2021]363号。邮件接收联系电话:执行科,02423217916。
2、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
3、关于解密:开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供应商须自行准备电子设备或远程操作处理)。
4、供应商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在线下载获取文件及投标报名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指定邮箱shczswzxk2021@163.com发送邮件,邮件应包含以下内容:注明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邮件接收联系电话:执行科,02423217916。
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411号
联系方式: 024-841199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
联系方式: 024-23217916
邮箱地址:
开户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滨河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账号: 03342101020000108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电 话: 02423217916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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