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果,拟对《兰州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行修订。现将《兰州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稿)》向社会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6日-5月8日
二、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兰州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0931-8772723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名城广场7楼735室
邮政编码:730030
兰州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3〕25号)《甘肃省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23-2024年)》(甘商务运行发〔2023〕108号)《甘肃省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项目管理制度》《甘肃省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兰州市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特制定《兰州市商务局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3-2025年中央财政从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的,由省商务厅分配下达支持我市作为入选统筹重点城市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统筹安排、聚焦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建立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核,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承担辖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项目申报、实施、资金监管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向
第七条 支持范围
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地或分支机构在兰州的合法企业,并在兰州市设有独立账户。
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3〕25号)明确的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重点支持一级批发市场兰州国际高原夏菜副食品采购中心加快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统一结算、数据统计分析、物流信息发布等信息化运用水平。强化生活必需品运行监测,提高生活必需品进 销 存 价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水平,完善检测、检验、防疫等设备,提升市场检验检疫能力。持续提升仓储、加工、配送和分拣能力,稳步扩大生活必需品交易规模,扩大保障辐射范围。支持与兰西城市群、兰白都市圈城市建立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合作协议,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支持主城区二级批发市场改建扩建,打造集集散分拨、冷链仓储、配送加工和物流运输为一体的高标准生活必需品批发市场,提升二级批发市场保障城区日常生活必需品供应和应急保供能力。
(二)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重点支持仓储规模大、加工配送能力强、辐射保障范围广、保供作用发挥好的骨干仓储加工配送企业,持续提升仓储加工规模、物流配送效率和应急保供能力。提升基础设施、装备作业系统的信息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配备完善的卸货、清洗、分拣、烘干、分级、包装、运输、冷冻冷藏设备,完善市场长期仓储、区域分拨、分拣包装、城市配送等功能,配备清洗、分拣、烘干、分级、包装、参照相应国家标准要求,完善防灾防汛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防灾能力。鼓励骨干企业统筹利用交通场站,提前规划临时交易转运场站,提高应急保供保供能力。
(三)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支持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对现有农贸市场、菜市场进行提升改造,完善监测、检测、检验、防疫、防灾等基础设施设备。支持主城区大型超市实行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强化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水平。鼓励企业下沉网点,延伸社区销售网络。支持连锁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标准化、智能化改造,发展一店多能,探索智能社区商店(无人值守便利店、自助售卖机等),提高品牌连锁化覆盖率。支持以供应链为核心的新型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通过完善门店的前置仓、周转分拣仓和配送功能,推动线下线上融合一体化运营。
(四)进一步发展冷链物流。重点支持服务肉类、蔬菜、奶制品、预包装食品等生活必需品、配合政府开展生活必需品储备的冷链物流企业提升冷链仓储信息化水平,建设仓储管理物流信息系统,提升冷链效率和物流配送能力。鼓励冷链流通企业与基地、农业合作社、大型商超、连锁便利店及物流服务商进行合作,提高农产品冷链物流使用率。鼓励引导一级批发市场、二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合理配置冷库、冷藏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鼓励肉类和水产品加工、流通和销售企业购置预冷保鲜、冷藏冷冻、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工具等冷链设施设备,提高冷链处理能力。
(五)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支持批发市场、超市、菜市场等重点保供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监测能力和水平。支持保供企业建立监测制度和工作队伍,配置相关设备,确保网络信息通畅,及时准确报送和反映流通保供的相关信息,形成政企联动、区域互通、及时高效的保供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积极引导重点保供企业应用国家商务部生活必需品监测预警平台,提高样本企业数量,进一步优化样本监测企业结构,加强生活必需品进 销 存 价的监测分析,更加灵敏的反映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情况。
第九条 项目资金支持负面清单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支持项目实施企业以下开支:
(一)征地拆迁补偿款、土地出让金;
(二)办公设施(办公楼)、员工宿舍建设费用;
(三)人员工资、人工费、燃料费、物业费等运营经费;
(四)招待费用;
(五)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租赁费用;
(六)广告、出版物等宣传费用;
(七)知识产权费;
(八)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管理费;
(九)偿还债务、捐款、赞助和支付利息、罚款;
(十)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使用
第十条 全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对项目实施单位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积极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支持作用,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优先考虑可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符合支持方向实际投入金额的50%。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与城市商业网点规范、基建投资相关项目、过往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以及中央及省级财政支持的其他农产品流通项目等成果做好衔接,增强工作的延续性,避免重复支持,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严禁项目二次包装重复申报,或虚构、虚报项目骗取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根据各县区、功能区项目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由市财政局根据分配计划转移支付至各县区、功能区。
第十三条 各县区、功能区对已开工项目,根据核实认定的投资额,结合项目具体实际,分批拨付项目支持资金。各县区、功能区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加快支出进度,严格落实省商务厅项目推进时间要求按期完成支出进度。对看得准的项目尽快拨付补助资金,避免因个别项目不确定拖累整体工作推进。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购置资产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及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管理及核算,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项目单位应加强资产监督管理,使用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功能区要强化对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管理,建立相关部门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根据目标任务、工作举措、责任分工,制定详细的实施步骤和时间进度安排,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须属于生活必需品流通领域,并与粮油肉禽菜蛋奶方便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直接相关。项目清单经会议研究后,报省商务厅备案,原则上不再作调整。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或不再具备支持条件需取消支持的项目,各县区应充分论证后及时调整或取消,取消的项目要及时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进度资金,并将相关调整情况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报备。
第十七条 各县区、功能区要建立资金支持项目月度管理台账,盯紧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加强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专项资金拨付,强化风险评估和防范,定期更新情况。每月10日前向市商务局报告上一月项目管理台账和优秀案例、典型做法,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和各县区、功能区商务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单位的负责人,均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本地区(企业)遵守公正廉洁各项纪法要求,申报项目未曾获得并不再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等。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通过一个,验收一个的要求,由县区组织初验,县区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商务局组织市级复验。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终止项目支持,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县(区)商务部门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县区商务部门每月向市级商务部门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市商务局不定期对县(区)及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检查;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市商务局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市商务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日常监管,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各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具体绩效管理工作。结合专项资金支持金额,组织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根据中期运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偏差;按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等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跟踪过程中存在与申报建设内容严重不符、施工进度缓慢、中期评估不合格等情况的项目,要督促项目主体企业及时整改;对拒绝整改和无法正常推进的项目,要及时终止资金支持,资金按拨付渠道收回。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功能区、各项目实施企业均须遵守公正廉洁各项纪法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相关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原《兰州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兰商字〔2023〕192号印发)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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