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XNZBGY-ZS-2025-003
1.招商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贵阳市双峰路房建工区办公楼1层、2层房屋及附属设施、贵阳市双峰路房建工区办公楼3层、4层房屋租赁项目招商。
1.2项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双峰路。
1.3项目类型:砖混结构。(房屋建筑物类型)。
1.4项目规模:贵阳市双峰路房建工区办公楼1层、2层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493平方米。贵阳市双峰路房建工区办公楼3层、4层房屋,面积413平方米。(以上规划面积仅作参考,竞商人自行实地踏勘)。
1.5项目概况:这两处资产为一整栋房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双峰路,砖混结构,目前该房屋为闲置状态。
2.招商依据
2.1《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资源经营开发招商实施细则》(成铁经开〔2021〕106号)、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工作操作规则》的通知(成铁办经开〔2021〕38号)
3.招商内容及范围
3.1招商内容:
贵阳市双峰路房建工区办公楼1层、2层房屋及附属设施、贵阳市双峰路房建工区办公楼3层、4层房屋租赁项目招商。
3.2招商范围及包件划分:
本次招商项目划分为2个包件。
1包件:贵阳市双峰路房建工区办公楼1层、2层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493平方米,租赁期限:4年。
2包件:贵阳市双峰路房建工区办公楼3层、4层房屋,面积413平方米,租赁期限:4年。
4.竞商人资格要求
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2法人企业承租者注册资本:1包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 20 万元,2包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 20 万元;且实缴资本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4.3须诚信守法经营,法人企业应承诺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等不良记录,在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存在欠缴应付款项等行为。未处于纳入成都局集团公司和国铁集团资信“黑名单”状态,未处于其他取消或暂停竞商资格状态。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不存在仍存续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情况(由竞商人提供“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截图照片)。
4.4法人企业应承诺在成都局集团公司范围内,近三年未出现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4.5法人企业未处于破产状态,未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须出具近一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所附报表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章或专用章,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显示不能为负数,或现金流量表现金净流量不能为负数,或企业持续正常经营的纳税证明。
4.6竞商人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承租者。
4.6.1须提供个人无不良记录的征信报告、银行卡流水(递交竞商文件截止日前的存款余额不低于三个月租金)或相应同值资产证明。
同值资产包括:银行保函、房产、土地、有价证券。房产、土地、有价证券必须是竞商人完全独立所有、不附带任何抵押、质押的资产,房产必须是第二套以上的房产,由招商人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中商人承担)。
4.7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竞商。
5.特别约定
(2)竞商人需在竞商文件中明确退还竞商保证金的收款单位、账号等准确信息,招商人或招商代理机构按提供的信息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竞商保证金退款。招商人委托招商代理机构进行招商的,协议签订后,中商人需及时将合同签订情况(签章的经营协议复印件或扫描件)反馈招商代理机构,以便办理竞商保证金退还。
5.2评审小组推荐的中商候选人在一名以上时,如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放弃中商权、或未按规定时间与招商人签订合同、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取消中商资格,招商人将按照评审小组推荐 的中商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或项目流标,重新组织招商。
5.3中商人在中商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不超过30日)须向招商人按第4年经营期的2个月(不低于2个月)的租金缴纳履约保证金。
5.4中商通知书发出后30 日内,中商人与招商人签订经营协议。
5.5正式合同签订后,中商人须无条件按预付款周期支付费用;如有争议,须先付款再协商;预付款周期为:12个月(不低于3个月)租金。
5.6本次招商以该房屋建筑物的承租权招租,房屋建筑物面积 仅作为使用参考,不作为核定租金的依据。
5.7本次招商的房屋用途仅限于 住宿、办公 ,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不得违规经营、违法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违禁物品;在房屋里面禁止使用液化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乱搭乱建。中商人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改变门窗位置、拆砌墙体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招商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如中商人私自装修或违反约定擅自扩大装修范围,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给招商人造成的损失),由中商人承担全部责任。若违反上述规定,招商人有权收回房屋,并保留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5.8合同期满后,中商人应向招商人交还房产,中商人交付的房产应符合正常合理使用后的状态。 中商人有权拆除及取回中商 人所有设施,设备之一部分或全部,但中商人不得损害或拆除与承租物不可分割的财产(设备)。
5.9合同期满后,中商人事先得到招商人书面同意后自行投资实施的装修、设施、设备等,无法从承租物拆除或分割的部分,归招商人(资产方)所有,中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商人(资产方)索赔。
5.10本次招商,招商点位资产交付时间以实际通知为准;中商人不能以延迟交付房产为由提出弃标、解除合同等。
5.11因中商人原因提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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