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以 挂牌 方式出让 3(幅)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一)HTC—2024—35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鞍山东路与太福南路交汇处东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80701.08平方米。
3.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用地。
4.使用年限: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用地4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
7.主体建筑物性质:住宅楼。
8.附属建筑物性质:零售商业用房/餐饮用房/旅馆用房、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居民健身运动场地(用地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文化活动站(建筑面积250—1200平方米)、卫生站(建筑面积120—270平方米)、配套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等]。
9.容积率:不高于2.5,大于1.0。
10.建筑密度:不高于25%,不低于10%。
11.绿地率:不低于30%。
12.出入口方向:东面、西面、南面。
13.建筑限高:不高于36/80/90米(沿江第一排建筑限高36米,第二排建筑后往北区域建筑限高80米,地块中心区域建筑局部可不高于90米)。
14.商业(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建筑比例:不高于10%。
15.建筑后退红线:东面、西面、南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其中商业建筑和裙房含有商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2米,商业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绿化带不少于10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及相关规范要求。
16.停车位配置:按照《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同时满足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7.场地标高及建筑高度的计算须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要求,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8.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的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9.其它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图则,并需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20.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30天内必须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在合同签订后90天内缴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必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21.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2.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20579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6200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二)HTC—2024—59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潇贺大道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7025.28平方米。
3.土地用途:商服(商务金融)用地。
4.使用年限:4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商务金融用地。
7.主体建筑物性质:商务金融用房。
8.附属建筑物性质:配套设施用房。
9.容积率:不高于1.2,不低于0.5。
10.建筑密度:不高于30%,不低于10%。
11.绿地率:不低于25%。
12.出入口方向:北面(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上开设需与城市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并结合所在道路设计方案统筹考虑)。
13.建筑限高:不高于18米。
14.建筑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东面、西面、南面不少于3米,北面不少于10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及相关规范要求。
15.停车位配置: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停车位进行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停车位进行配置,同时满足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6.场地控制标高:不高于113.80米。同时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7.城市设计引导性要求为:(1)建筑限高:建筑高度不高于18米,建筑布局应顺应笔架山山势变化,形成北低南高的天际线景观;(2)公共通廊:南北向需预留1条宽度不低于20米的公共廊道,临山部分建筑通透率不得小于50%;(3)海绵城市控制要求:下沉式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30%,透水铺装面积比例不低于50%。其余引导性控制要求详见该地块城市设计导则。
其他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图则,并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19.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0.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1.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1268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268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三)HTC—2024—65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新元北路与新材西路交汇处西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89876.32平方米。
3.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4.使用年限:5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
7.准入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8.投资强度:不低于3750万元/公顷(250万元/亩)。
9.产出强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8550万元/公顷(570万元/亩)。
10.地均税收:不低于225万元/公顷(15万元/亩)。
11.项目能耗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98吨标准煤。
12.主体建筑物性质:工业用房。
13.附属建筑物性质:配套设施用房。
14.容积率:不高于2.0,不低于0.8。
15.建筑系数:不低于35%。
16.绿地率:不高于20%(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17.建筑限高:不高于17/24/36米(因特殊工艺需要,有生产工艺和流程需要的工业厂房建筑高度不作规定性控制)。
18.出入口方向:东面、南面。
19.建筑后退红线:东面、南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西面、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3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的要求。
20.工业项目中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项目设计建设还需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容积率的要求。
21.停车位配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照《贺州市技术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要求配置。同时满足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22.场地标高及建筑高度的计算须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要求,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3.其他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并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24.该宗地产业类型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将该宗地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竞得人签订标准地有偿使用合同时须同步与园区管委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且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建设:1.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2.项目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70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3.环境标准:项目投产后按相关行业标准达标排放。4.该宗地按照土地使用条件建设。
25.竞得人须按市政府批复的设计方案建设年产80万吨超细高端碳酸钙粉体(粒径≥5μm,2500目以上)、50万吨循环功能性母粒、50万吨循环塑料及降解塑料制品项目,如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26.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7.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8.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3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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