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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部:第一集中办公区办公场地(含停车位)租赁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 2024-06-03
一、功能及要求:

为满足实际办公需求,本次拟租赁的房屋须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位置位于湖南湘江新区范围内,可供使用面积不少于19000㎡,且不超过19751.05(现有使用面积),且房屋分布相对集中,具备相适宜的空间布局,并配备不少于706个停车位。各功能用房面积符合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基本办公用房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2、房屋装修情况:装修风格简洁(庄重大方)、粉刷白色墙漆、地面铺上瓷砖,适用于行政办公用途(须提供实景照片,否则视为负偏离),租赁区域每层楼有卫生间。投标人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实景照片等证明材料

3、为保障办公的平稳性,拟租赁房屋应具备相适宜的空间布局。房屋须具有或改造后须具有200间及以上办公室(办公室使用面积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具有35间及以上大、中、小型会议室(其中大型会议室面积须大于240,且不少于2间;中型会议室面积须大于70㎡,且不少于6间;小型会议室面积须大于30㎡,且不少于27间),具有25间及以上其它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投标人需提供房屋平面布局图或内部实景图等证明材料,以房屋测绘或实测面积为准。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

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局)级

24

副司(局)级

18

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

24

局(处)级

18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乡镇机关

乡级正职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

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乡级副职

乡级以下

 

4、为保障办公环境的安全以及保密要求,并便于管理,出租办公楼的相邻楼层内不得有酒店、商场、餐馆(饭店)、茶楼等商业场所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投标人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5、房屋须确保能够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整体搬入并正常办公,出租房屋内的水、电、照明、空调、电梯、消防、通讯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始终具备正常办公的条件。投标人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并提供实际操作性装修如有及搬迁方案

6、房屋内部的餐饮配套应能保障约900位办公人员的就餐需求(就餐时间为12:00-13:30),且油烟净化设施、燃气等配备完善。投标人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7、房屋应具备成熟的公共交通条件,以满足人民群众办事及各部门办公人员通勤便捷性的要求。

 

注:具体以最终版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二、相关标准



三、技术规格

满足功能要求。

注:具体以最终版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履行合同的时间:以采购人整体入驻之日起算,租赁期限二年,合同一年一签。具体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

2、履行合同地点:以租赁房屋所在地为准。

3、履行合同方式:提供办公场地(含停车位)租赁服务。

 

注:具体以最终版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五、服务标准

1、投标人须确保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纠纷,有其合法的出租资格,若因房产权属发生纠纷或中标人债权债务等原因,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使用,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出租房屋的房产证明或者购房合同或者转租授权书或者其他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应保证出租期间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投标人保证租赁给采购人的房屋质量及设施设备状况良好,租赁期内,在非采购人人为损坏的前提下,投标人负有对采购人承租房屋、影响采购人办公及进出的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义务。

4、采购人有权使用房屋配套的公共设施。

5、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在合同中约定。


注:具体以最终版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六、验收标准

本项目属于延续性的日常服务,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规定组织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注:具体以最终版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法:

(1)付款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

第一年度: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年度合同金额的50%,租赁期满半年的前20个工作日支付年度合同金额的45%,经履约验收合格后支付年度合同金额的5%。

第二年度:进入当期租赁年度后,支付年度合同金额的50%,租赁期满半年的前20个工作日支付年度合同金额的45%,经履约验收合格后支付年度合同金额的5%。

中标人须于每次付款前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2、如在合同期内,中标人发生买卖、赠予、抵押、质押等行为,需按法律规定提前告知采购人。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及需要,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应包括完成合同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含人工、管理、财务、培训、后续服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如供应商采取降低服务质量的方式缩减开支以谋取利益或避免超支的,则应当退还对应部分费用或承担违约金。如若发现有中标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将取消中标资格。

4、采购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无故中止采购协议。

5、投标人应尊重采购人使用自主权,不得对采购人正常合理使用该场地进行干扰和妨碍,不得干扰采购人正常开展工作。

6、投标人保证本采购中约定的房产状况不属于违章建筑。租赁期内,采购人对该场地拥有合理使用权和符合物业管理规定的进出自主权。

7、租赁期内,如因投标人的责任或过错导致采购人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或人身伤害(例如失职管理引起火灾、人员进出管理不到位造成物品失窃等),均全部由投标人负责赔偿,如由采购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承担相关责任。


注:具体以最终版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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