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民办函〔 2021〕20号)和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社厅四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1〕12号)及营口市委组织部、营口市财政局、营口市民政局、营口市人社局四部门联合印发《营口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民[2022]6号)要求,盖州市民政局拟对盖州市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项目进行政府采购。
拟在 27个乡镇、街道各成立一个社工站,一个局社工指导中心。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治理、社会事务等领域开展专业服务,服务力量按不低于省市文件标准执行。
二、服务内容
1、 社会救助 : 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对象排查、信息管理、咨询评估、满意度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业务培训、需求分析、绩效评价、政策宣传等服务,并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心慰藉、照料护理、康复训练、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等服务。
2、 养老服务 : 对特困供养、农村留守、建档立卡等老年人群体开展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会支持、社区参与、权益保障等服务。统筹链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涉老社会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开展敬老助老服务。
3、 儿童福利 : 配合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入户探访、政策宣传、权益维护和健康教育等服务,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救助等服务,参与涉及相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教育矫治等服务。协助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
4、 社区治理 : 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支持和培育志愿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公益性机构。根据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承接和实施服务项目,促进社会组织、社会资源和各类社区主体有序参与。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 三社联动,在社区参与、社区融合、社区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
5、 社会事务 : 宣传婚姻、殡葬、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等政策法规,倡导婚俗、殡葬改革,开展婚前辅导、婚姻家庭辅导,引导文明节俭办红白事。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开展需求评估、心理辅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三、建设标准
1、 硬件设置 : 中标人须与各乡镇协调 , 由各乡镇街道提供以下硬件设施 , 社工站要配备必需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包括单独办公用房、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相应的文具用品等;有条件的乡镇 (街道)根据服务需求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2、 制度建设 : 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有服务文书档案、服务对象数据库、服务承诺等。
3、 人员配备 : 及时、足额配备至少 3名驻站社工。驻站社工要求年龄40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指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毕业,或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驻站社工3年内应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四、服务合同内容
1、 合同双方 : 服务合同由 当地 民政局和承接机构两方签订。其中,民政局为购买方,承接机构为服务方。
2、 合同内容 : 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3、 合同周期 : 服务合同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原则上以 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主体。
五、服务目标
立足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和社工站建设与服务需求,发挥社工站的专业技能与功能,以开展社工专业工作为主、协助民政工作为辅的模式,为各村(社区)居民提供专业的服务,使村(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 未成年人 等弱势群体享受到 以人为本的专业服务。帮助弱势群体提升个人(家庭)能力,发掘个人潜能,扩充和完善个人、群体的社会支持,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服务共享 。实现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治理、社会事务, 实现民政工作的延伸 。
1 、服务群体
乡镇(街道)符合专业社工服务条件的村(社区)居民。
2 、配备工作人员
社工站项目服务力量按不低于 《关于印发 <营口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民〔 2022〕6号)的 标准执行 ,为 27个乡镇(街道)社工站 足额配备驻站社工 。
六、服务要求
1、 乙 方应本着服务至上、诚信为本的宗旨,向甲方 提 供 至少 3名驻站社工。驻站社工要求年龄40岁以下,大专及以 上学历,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 (指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毕业,或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驻站社工3年内应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2、 乙 方 应该 为该项目社工开展岗前培训,保证年度开展不低于 4期的专业知识培训 ,提高驻站社工服务能力,支持鼓励驻站社工积极报名参加全国社会工作师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
3、 乙 方应与该项目社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员工工资 并按劳动法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
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社工人员缺额, 乙 方应及时向甲 方 提出人员补充计划,并在 1个月内补齐。
5、 乙方须完成省市区各级民政部门关于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评估考核任务。
6、乙方需按时完成以下工作目标:
序号 | 服务指标 | 指标量 |
1 | 对各乡镇 ( 街道 ) 民政服务对象需要录入系统并建档的进行录入系统并建档、存库,对已有的档案资料进行完善。 | 以乡镇 ( 街道 ) 民政办安排为准。 |
2 | 发展注册志愿者 ,且参加活动的志愿者人数要达标。 | 每个乡镇 ( 街道 ) 30 人及以上 |
3 | 城乡社区民政服务群体(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留守儿童及其他对象)的入户走访 ,组织对现有社工的业务培训。 | 新增服务对象入户率 100%,其他对象走访入户率不低于20%(具体根据 乡镇 民政办安排)。 |
4 | 个案 | 开展专业个案辅导并进行有效追踪和反馈,其中咨询个案( 1-2次完成)、辅导个案(≥5次) | 全体社工全年个案 15 个(至少 50 人次) |
5 | 小组 | 开展发展性和预防性两类性质小组服务,其中小组人数 ≥8人,小组次数≥5次,小组成员出勤率≥60% | 全体社工 周期内至少 6 次 |
6 | 城乡社区活动 | 志愿者服务活动 | 全体社工全年至少 5 场 |
大型活动:每次参与者至少 80 人 | 至少 1 场 |
中型活动:每次参与者至少 50人 | 至少 2 场 |
小型活动:每次参与者至少 20人 | 至少 5 场 |
7 | 社工站常规服务 | |
8 | 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关爱 | 根据各乡镇具体情况开展 |
9 | 与民政工作有关的社会调研及其他活动 | 根据当时具体安排情况来确定考评 |
七 、服务期限
三年, 合同 一年一签 (服务合同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原则上以 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主体。)
八 、考核管理
1、甲方每 半年 对 乙 方社工进行 绩效评估 考核 (参考标准执行辽民函【 2021 】 31号 ) 。在甲方进行的考核评估中(含试用期内),如 乙 方该项目社工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协议标准或不能通过相关工作考核,甲方有权要求 乙 方予以调换。
2、 乙 方负责该项目社工 日常 的管理、教育、培训,并配合甲方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等。 考核标准参照《营口市社工站工作人员月考核评分表》执行。
3、 乙 方应对该项目社工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评估,以促进其能力的不断提升。
九 、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1 ) 甲方定期听取乙方汇报服务情况及进展,了解服务对象享受服务的情况 ;
( 2 )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审计。具体包括财务监督、审计,业务指导,服务监督 ;
( 3 ) 建立考核机制。在年中、年末组织对乙方年度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工作考核。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考核不合格,或乙方履行协议期间出现重大失误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
( 4 ) 甲方应督促乡镇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及办公设备,为驻站社工提供 必要 保障 ;
( 5 ) 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乙方支付项目款项 ;
( 6 ) 甲方向乙方提供政策指导,在业务范围内组织协调业务部门、相关单位对乙方工作予以支持 ;
( 7 ) 具体履约过程中如乙方与乡镇发生争议,甲方应及时协调处理。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 1 )付款方式及条件:财政拨款到账后,经民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按季度支付;
( 2 ) 如约定的服务内容发生变更而未取得乙方同意的,乙方有权提出异议,可要求共同协商解决 ;
( 3 ) 乙方有权拒绝乡镇 (民政办) 对社工站工作人员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不在本协议范围内或损害其身心健康的工作 ;
( 4 ) 做好社工站运行管理。负责社工站管理、接待、协调等工作,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承担甲方 及上级单位安排或 授权的其他工作 ;
( 5 ) 乙方应爱护社工站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及办公场所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
( 6 ) 乙方要严格按标书及相关要求将项目款项使用于项目工作人员工资薪酬及社工站运营管理等,确保资金使用范围和民非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甲方的监管和财务审计 ;
( 7 ) 乙方应对服务项目、服务对象的相关资料保密,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公开或作其他用途。
十、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