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吉首市马劲坳邮政支局院内围墙、堡坎工程项目(第二次)
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
委托代理编号:TJGJXX2022-071
采购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
目录
第一章磋商公告3
第二章磋商须知7
第三章合同格式24
第四章采购需求26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36
第一章 磋商公告
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的委托,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吉首市马劲坳邮政支局院内围墙、堡坎工程项目(第二次)进行公开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1、采购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吉首市马劲坳邮政支局院内围墙、堡坎工程项目(第二次)
2、采购代理编号:TJGJXX2022-071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1、采购预算:73784.04元
2、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1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吉首市马劲坳邮政支局院内围墙、堡坎工程项目(第二次) | 详见磋商 文件 | 详见磋商 文件 | 详见磋商 文件 |
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注:本项目拒绝(接受或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采购。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
2.1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2.2 供应商应具有安全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或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6、未列入采购人湖南省邮政分公司、湘西州分公司禁投名单。禁投名单包含:
(1)在湖南省邮政分公司、湘西州分公司履约出现过严重违约行为的供应商,被列入禁投名单。
(2)出现过纪律问题的供应商。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4.1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6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在吉首市世纪山水60栋908室持以下报名资料购买磋商文件。
4.2报名需提交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报名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信息资料;
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一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参加磋商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4.3 磋商文件每套售价400元,售后不退。
4.4任何未在招标代理机构处购买磋商文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不得参加磋商。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2年8月1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开启时间:2022年8月1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3、开启地点:吉首市世纪山水60栋908室。
4、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及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5、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等证明材料并签名以示出席。
六、保证金:
6.1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须交付保证金如下:
6.2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元整(RMB¥:1000.00元);
6.3缴纳时间:2022年8月1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含),以到账时间为准。
6.4缴纳方式:银行转账,从供应商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到以下账户。
账户名: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乾州支行;
账号:18830101040003552
6.5逾期未递交保证金的,视为未按要求递交保证金,均不接受其报价。
七、公告期限
本项目公告在中国邮政集团官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公告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
八、疑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 购 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
采购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18692591102
地址:吉首市城内
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海波
联系方式:13574368544
地址:吉首市世纪山水60栋908室
注:
1、疫情期间,各供应商必须按照湘西州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因防控疫情原因影响正常投标的,责任由各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必须按照湘西州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持符合要求的证件进场,如:健康码、行程码以及配戴口罩等入场参加开标会,供应商原则上只派一人(即供应商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吉首市马劲坳邮政支局院内围墙、堡坎工程项目(第二次)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采 购 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 采购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18692591102 地址:吉首市人民北路62号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海波 电话:13574368544 地址:吉首市世纪山水60栋908室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 2.1 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2.2 供应商应具有安全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或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6、未列入采购人湖南省邮政分公司、湘西州分公司禁投名单。禁投名单包含: (1)在湖南省邮政分公司、湘西州分公司履约出现过严重违约行为的供应商,被列入禁投名单。 (2)出现过纪律问题的供应商。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二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 采购人不统一组织,供应商可自行勘察现场。 □ 采购人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采购需求、服务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6日 |
第二章第11.2款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详见磋商公告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2年8月1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73784.04元 |
第二章第18.1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第二章第19.1款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须交付保证金如下: 2、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元整(RMB¥:1000.00元),交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帐单上注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吉首市马劲坳邮政支局院内围墙、堡坎工程项目(第二次)”,如果未注明,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缴纳时间:2022年8月1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含),以到账时间为准。 4、缴纳方式:银行转账,从供应商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到以下账户。 账户名: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乾州支行; 账号:18830101040003552 5、逾期未递交保证金的,视为未按要求递交保证金,均不接受其报价。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21.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提供响应文件正本(签字盖章齐全)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文档(U盘)一份)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2.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吉首市马劲坳邮政支局院内围墙、堡坎工程项目(第二次)响应文件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2022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4.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吉首市世纪山水60栋908室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二章第28.1款 | 无效响应的规定 | 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或联合体牵头方不符合第二章“磋商须知”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资格要求的; (6)不满足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7)响应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报价的,但第二章“磋商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9)响应文件载明的响应范围小于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范围的(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10)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
第二章第31.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1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37.1款 | 发布媒体 | 中国邮政集团官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采用现金方式的金额为5000.00元,交付方式不限于网银支付、银行账户转账等非现金形式缴纳(缴纳时注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吉首市马劲坳邮政支局院内围墙、堡坎工程项目(第二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于合同签订前缴纳,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1.1款 | 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由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一次性支付。本次代理费为包干价4000.00元整。 |
第二章第42.1款 | 其他规定 | 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附页1
评审标准
序号 | 评审 因素 | 分值(分) | 评分标准 | |
1 | 响应报价 30 | 30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 |
2 | 技术评价项 50 | 施工组织设计 50 | 20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完整、科学、合理、优秀的计20分,良好的计12分,一般的计5分,不合格或者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
6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完整、科学、合理、优秀的计6分,良好的计3分,一般的计1分,不合格或者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 |||
6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整、科学、合理、优秀的计6分,良好的计3分,一般的计1分,不合格或者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 |||
6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整、科学、合理、优秀的计6分,良好的计3分,一般的计1分,不合格或者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 |||
6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整、科学、合理、优秀的计6分,良好的计3分,一般的计1分,不合格或者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 |||
6 | 资源配备计划完整、科学的、合理、优秀的计6分,良好的计3分,一般的计1分,不合格或者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 |||
3 | 商务评价项 20 | 无不良行为记录 | 5 | 供应商及拟任项目负责人2021年以来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如实反映其单位及拟任项目负责人2021年以来的不良行为记录,无不良行为记录计5分,发生一次不良行为记录该项不计分。提交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函即可。 |
类似 业绩 | 8 | 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每1个加1分,满分4分,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其他维修工程业绩每个加1分,满分4分。 注:类似项目业绩指单个合同金额10万以上工程,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 | ||
项目负责人 | 4 |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4分。 | ||
响应文件编制 | 3 | 应答文件按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分档计分:优的计3分,良的计2分,不合格的不计分。 | ||
合计 | 100 |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保证金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6:报价一览表
附件6-1:分项价格表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最后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8.样品提供(本条不适用于本次项目)
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响应文件的递交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格式
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 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委托进行招标后下发的中标通知书,由承包人中标承建本工程。经过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工程内容:招标清单及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同第一条
三、合同工期
开工及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因特殊情况由发包方向承包方签证确定具体开工日期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本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相关规定。
(二)工程质量评定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检测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要达到合格工程。
五、合同价款
合同造价总金额为(大写):
(小写):¥元。
合同造价总金额已含%下浮比率。
1.如果在发包方竣工后的工程量和投标时给付承包方的施工图工程量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承包方的竣工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如超过,则超过部分的工程款由承包方负责。变更签证增加的工程量按定额计算,按供应商投标下浮比率执行。(变更签证须取得省公司审计部门认可)
2.承包方送审的结算书最终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5%以上的部分由承包方负责承担相应的审计费,该审计费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招标文件
6、承包人投标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2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履行完本合同各项义务后终止。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技术标(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月、周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运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不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3 装修主材按照投标响应文件进行验收。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无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0.2承包人应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须为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确保施工措施全面、到位。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造成发包人、承包人或任何第三方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概由承包人承担全部全部责任。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如双方约定由发包方支付进度款的,应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9.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9.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0.合同解除
40.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4一方按本条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
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0.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1.合同生效与终止
41.1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1.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2.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具有同等效力。
43.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招标文件
8) 承包人投标文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使用汉语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遵循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含《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民法典》等。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图2套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无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务:
职权: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签证单的核定签字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签证单的核定签字
5.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年月日前将施工场地交给施工方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符合施工条件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无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年月日前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配合承包人处理相关矛盾。
6.2发包人向相关行政机关办理工程相关的报建手续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向发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总价款的10%,待初步验收后由发包人退还。
(2)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3)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无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5)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设施;无
(6)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7)承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
(8)负责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及承担相关费用。
(9)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
(10)施工用电用水由承包方装表计量,分别按电力局单价和当地水价进行计算,相应费用由发包方从决算中扣除。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负责协同处理在施工期间与周围居民、单位的矛盾。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初步验收完成后退还。如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乙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质量损害等问题,甲方可在履约保证金内进行罚没,不足部分在工程款中扣除,如因乙方责任致使本合同项目建设未能完成,履约保证金则全部扣除,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未履约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天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发包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产生停工的,工期顺延
10. 工期保障
10.1 乙方保障工期按计划进度和时限完工,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和责任,即工期每推迟一天,罚承包方100元。
10.2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第三方阻工情况,由乙方全权负责协调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10.3 因第三方阻工造成停工或工期延期的情况,按通用条款35.2,每天处以500元/天的罚款,该罚款可从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4 停工超过15天,视同乙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此合同自动中止,罚没履约保证金,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五、质量与验收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装饰工程
11.2主材和设施品牌名录,作为材料设备进场检查、工程质量管控、工程验收的依据:
序号 | 材料 | 类别 | 投标品牌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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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16 | |||
17 | |||
18 |
六、安全施工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2.2承包人应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2.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13.1价格调整
13.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因巿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釆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同期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基期价格,投标和施工同期主材之比超过±5%以上方可调整。
(2)人工工资调整:本工程原清单人工工资单价,施工期间如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人工单价进行政策性调整,则人工工资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其调整方法为新文件规定的市场工资*优惠率,优惠率按施工方投标人工工资与投标时公布的市场人工工资之间比率,新的政策文件发布以前完成的工程其人工工资不予调整。
13.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2.1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新增部分及设计变更(无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清单中有类似工程的参考类似工程单价结算,无类似工程的造价确定方式为按实结算(按照原投标报价与控制价比较的下浮比率进行下浮)。
按实结算的确定方式具体为:
(1)土建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套用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同期相关文件进行计价,土建安装人工工资单价按元/工日、装修按元/工日进行计价,材料调差按市同期造价文件执行。
(2)拆除工程:
(A)现场协商,依据原始施工图和建设管理部门签证确认。
(B) 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有关的补充说明套用《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湘建价〔2020〕56号等相关文件进行计价。
工程审减率在5%以内(含5%)部分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审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在发包方竣工后的工程量和投标时给付承包方的施工图工程量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承包方的竣工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如超过,则超过部分的工程款由承包方负责。
13.2.2 承包人应确保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与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一致。因承包人投标时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不平衡和失误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结算审计时对不平衡报价予以调整。
13.2.3合同价款的调整(增加)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一般自然灾害(本合同其它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之外的自然灾害);
(2)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改变既定的施工组织、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导致费用(包括技术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等)增加的;
(3)承包人清单综合单价涵盖的内容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发包人公示的招标控制价所涵盖的内容有漏项或描述错误;
(4)承包人清单综合单价计算错误;
(5)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对清单综合单价的影响;
(6)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临时措施;
(7)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预计到的为确保施工工期、施工质量与安全或满足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措施以及因此必须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按合同工期完工所采取的赶工措施及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干扰因素;
(8)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外的其他材料、机械费价格变化。
(9)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按项计列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按投标价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情形,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1)除发生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情形外,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一律不予调整。
承包人在确定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以上风险因素。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
(1)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的增减;
(2)现场签证、索赔和设计变更;
(3)暂估价与实际价的变化;
(4)措施费调整: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有实际性增减;
(5)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
(2)本工程施工图、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说明;
(3)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或设计修改图;
(4)经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确认的《工程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经济签证单》。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综合单价调整按专用条款第13.1.1条约定;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综合单价调整按法律、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的计量规则经发包人确认后合同价款可予调整。
(3)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合同价款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约定。
(4)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增减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计量办法计算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量乘以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计价的其他约定:
(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或有漏项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需征得发包人认可及签字同意。
(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项目的价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额中。
(3)承包人应确保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与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一致。因承包人投标时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不平衡和失误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发包人不付预付工程款。
15.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工程量完成的三天内。
16.工程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根据项目类型选择()方式执行:
1、国拨资金项目:本工程不付预付款,工程进度完成40%后支付承包方工程进度款40%;待工程通过省公司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付至工程款的70%。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由承包人编制好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送发包人审计,审计定案后2个月内,在承包方按规定提供正规的建安增值税发票后,发包方按审定金额付至97%,余款待工程质保到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发包方收到正规的建安增值税票据后按付款程序经银行转账将上述款项付至承包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非国拨资金项目:本工程不付预付款,工程进度完成砖砌体项目支付承包方工程进度款30%;工程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发包方付至合同金额的70%;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由承包人编制好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送发包人审计,审计定案后2个月内,在承包方按规定提供正规的建设增值税发票后,发包方按审定金额付至97%,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到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如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审计时,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5%的,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承包方开户银行:
承包方开户名称:
承包方开户账号:
八、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见技术规范书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报价清单,设计图。其中发包人指定品牌见技术规范书。
九、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需经发包人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后方可执行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19.竣工验收
1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贰套(含竣工图、结算资料、验收资料、备案资料等)
19.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
20.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每推迟一天,罚承包方100元。因第三方阻工造成停工或工期延期的情况,每天处以500元/天的罚款,该罚款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停工超过15天,视同中标人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此合同自动中止,罚没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质量如验收不合格,承包方承担经审计后总造价1%的违约金,并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且承担一切返工费用。
不良行为记录:承包人出现违约问题且未限期整改完成到位的,由建设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提报省建设管理部门企发部,由企发部下达工程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列入禁投名单。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其它违约责任执行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1.争议
2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22.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23.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人力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
24.保险
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由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5.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肆份
26.在协议(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或乙方)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买方(或甲方)有权:(1)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包括协议项下订单),并要求卖方(或乙方)赔偿全部损失;(2)将卖方(或乙方)纳入买方(或甲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对卖方(或乙方)实施全面业务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永久不得参与买方(或甲方)及其各级机构的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吉首市马劲坳邮政支局院内围墙、堡坎工程项目(第二次)
二、项目预算及采购需求:
1、预算金额为:73784.04元。
序号 | 分项项目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采购项目预算 (元人民币) |
1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吉首市马劲坳邮政支局院内围墙、堡坎工程项目(第二次) | 详见采购需求及工程量清单 | 73784.04 |
2、工程量清单:见附件及施工图
三、工期及质量要求
1.1工期要求:采购合同签订后60天之内完成;
1.2 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1.3 支付方式:按合同中约定。
四、项目实施要求
1.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1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施工要求
2.1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验收要求
3.1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活动。
4.质量保证
4.1本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4.2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4.3质量保修:保修期一年,保修期间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
五、项目特别说明
1.实施时间及地点
1.1 实施时间:请供应商根据自己情况报出最快的时间安排。
1.2 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2.1 付 款 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
2.2 付款方式:工程竣工付合同总价款70%,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单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无息满一年后付清。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八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保证金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6:报价一览表
附件6-1:分项价格表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最后报价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公开竞争性磋商(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方案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注:以便现场身份验证,请供应商另持一份。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以便现场身份验证,请供应商另持一份。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2-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
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
附件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注:(1)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附件2-3: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三、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五、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六、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采购活动。
七、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九、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十、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十条情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4: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附件2-5:
承 诺 书
(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的项目经理能够到位履行职责,如不能到位,我方自愿接受处罚和被予不良行为记录。
2.我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串通投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响应文件所投入的管理人员均为我公司正式在职人员。
3.我方保证提供的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5.我方不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评审专家以及行业监督部门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6.我方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约定签订合同,不将成交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7.一旦我方成交,保证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保证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能够按期到位,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严格按程序办理。
8.一旦我方成交,坚决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三、保证金
注:提供保证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设计
(格式自理)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商务条款 | 响应/偏离 | 说明 |
供应商保证:除本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磋商文件的其他技术/商务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六、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6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 委托代理编号 | ||
工程总报价 | 大写:元人民币整 小写:元人民币整 | ||
工期(日历天)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6-1:
工程量清单及分项报价表
(注:请按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最后报价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 委托代理编号 | ||
工程总报价 | 大写:元人民币整 小写:元人民币整 | ||
工期(日历天) | |||
备注 |
备注:报价表由采购人现场提供。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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