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竞买人须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的环境许可文件。
2.本宗地为工业项目标准地,须按以下标准实施建设:
(1)建设项目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投产;
(2)项目在投产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以后每个年度,年上缴税金不低于13万元/亩;
(3)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
(4)项目投产后,产出强度不低于366.67万元/亩;
(5)环境标准:项目投产后按相关行业标准达标排放;
(6)能耗标准: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7)项目中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6﹪;
(8)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绿地率不得超过10﹪;
(9)严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0)竞得人须在成交后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同步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样本附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按协议约定对标准地投资建设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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