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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义隆路 98 号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停车场1年租赁权

· 2023-06-25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义隆路 98 号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停车场1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3ZL1152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06-25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3-06-29

出租底价

184458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330000,330100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及电话

楼先生、于小姐 0571-85085368、85085358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场地位于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第九人民医院内,本次出租标的共有车位855个,面积共约30600平方米,其中,新院区(钱塘区义蓬街道义隆路 98 号)705个(地面停车位450个,地下停车位255个),面积约为26000平方米;老院区(钱塘区义蓬街道义盛路 756号)150个(全为地面车位),面积约4600平方米。老院区现有充电车位9个,本次租赁期间不考虑充电使用,作为普通车位使用(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场地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2、新院区的车位目前已出租,租期至2023年8月31日截止;停车场的设施设备为原承租人所有;租赁场地的具体位置、外观、场地条件等以现场实际为准。
3、因出租方对院区进行改造,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有200只车位无法使用(门诊医技楼北侧、住院部东南侧),仅有655只车位可以使用(含老院区车位)。
4、原承租人对本次租赁权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交易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1844580元/年

出租面积

30600

出租期限

1年

起租日

拟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若出租方无法在2023年9月1日前交付房屋的,起租日以实际交付为准,租赁期限作相应顺延,直至租赁期满。)

免租期

租金支付条件

一季一付

租金调整方式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年租金的10%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停车场租赁合同》

出租用途要求

停车场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停车场租赁合同》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停车场租赁合同》;并在《停车场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场地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场地规划用途和场地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4)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5)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抵押或改造租赁合同内容,在租赁场地内只从事出租方认可的服务工作;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租方责任的权利。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任何重大变动或法律事宜均应通知出租方。(6)停车场租赁合同签订后,若承租方须在该停车场注册新的经营主体的,须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①若注册成立新公司的,承租方须为新公司控股股东(即持有公司51%以上股份);②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承租方须为经营者本人。③承租方应当确保新的经营主体同样遵守《停车场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并对经营主体的相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④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不得随意变更上述①、②项中承租方与经营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内容,否则出租方有权认定承租方转租,并将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7)经营期间,承租方如需安装广告牌、充电桩等第三产业设施、设备,必须报出租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承租方不得进行安装,否则出租方有权制止承租方的实施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8)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并按规定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方如需对场地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其所有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租赁期满后,承租方除对自行安装的设备可拆除外,其余设施及装修均不得拆除和破坏,无偿归出租方所有。(9)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场地营业所需的一切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成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奖金、过节费、餐费、服装费、各种加班费等),停车场设施及维保费用(含维修费)、停车场保洁费、办公设备和设施、安全措施、劳动保护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食宿与交通费等),管理费用、税费、风险费用及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其他费用。(10)承租方应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税收管理制度使用发票。不得使用假票和涂改及与单位不相符的票证,不得伪造有关证照和票据。如因违法违规给出租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在停车场运行管理期内发生的投诉,由承租方负责解释、答复,情节严重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11)承租方自行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车辆停靠许可证,税务营业执照,并在停车场显目位置悬挂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价格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如未交纳,则由承租方承担相应处罚。(12)因工作需要,出租方临时向承租方提出服务的要求,承租方应全力配合,按照出租方提出标准及要求完成任务,不得无故拖延。如发生突发事件,医患纠份,急救抢救和现场救护等临时需占用停车场所,承租方需无条件服从出租方安排和调度,不得拒绝。(13)承租方必须按出租方制订的要求,严格履行服务义务,为出租方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并根据出租方要求修改不符合出租方要求的情况,接受出租方的监督和检查。(14)本次场地承租后,承租方须同意允许出租方员工可停两辆车,首辆车免费;若两辆车同时在停车场内,则其中一辆按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用。(15)本次停车场租赁权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出具的《停车场租赁合同》(样本)为准。(16)需保证足够数量的车辆管理人员,两个院区均需设置人工收费窗口。(17)为保证院区车辆进出通畅,需按要求系统接入城市大脑以及安装ETC进出系统,确保全天院区道路通畅。(18)院区内停车场各类标识、器材、设施、电脑、道闸系统均由承包方负责,停车系统需与医院系统对接完善。3、本项目租赁场地的交付以附件《停车场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 年租金4%计 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踏勘安排

倪孟阳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40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停车场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停车场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刊登媒体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是否专场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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