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道大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计机构招募公告
南京道大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汪红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对南京道大药业有限公司提起破产申请,江北新区法院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2025)苏0192破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道大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作为南京道大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全面查清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及债权债务真实性等,保障破产清算程序依法有序推进,管理人拟通过公开招募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实施专项审计。管理人将根据报名情况及书面方案等相关情况选择最终的审计机构,并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备案。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南京道大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10-11,注册资本为55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B9幢第一层。经营范围包含:二类6826其他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64其他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生产;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I类医疗器械、消毒剂、卫生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范围及工作要求
1、对债务人自成立以来至破产受理之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审计;
2、核查债务人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公允性;
3、核实债务人债权债务明细及清收可能性;
4、审查债务人重大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5、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情况;
6、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财产下落不明的情况,或是否存在账外资产或账外投资等情况;
7、审查是否存在可能因债务人的董、监、高违反忠诚义务或勤勉义务所引起的坏账,以及是否存在董、监、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
8、管理人认为需要审计的及其他事项。
(二)工作成果
审计机构应在约定期限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清查结果、财务状况分析、债权债务核实情况等内容,并配合管理人、法院就审计相关问题提供专业咨询。
(三)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之日止(具体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三、参选资格
(一)参选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法定资质;
2、与债务人、债权人及本案无利害关系,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
3、在近三年内参选机构和该机构的审计师/会计师均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政处罚记录;
4、参选机构近三年内,有办理破产审计业绩,且参选本次服务的团队负责人和骨干审计师/会计师具备办理破产审计的丰富经验。
5、参选机构拟派项目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人,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参选机构的禁止情形:
1、与债务人、债权人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现在是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3、与债务人、债权人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包括破产受理前三年内曾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或相关事务的顾问)或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中介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管理人发现参选机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者涉嫌违法行为正被有关部门调查的,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参选机构参与遴选的资格。如管理人发现已经选定机构存在上述不符合参选资格/或存在参选机构禁止情形的,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关系,届时原机构应立即移交全部工作成果和全部材料。
四、审计费用
1、审计费用报价作为遴选的重要考量因素,审计费用报价为全过程含税报价,包含审计过程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文印费、差旅费、人工费、场地费、办公费等;
2、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的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3、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
文章推荐: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基建工程第三批集中招标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