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以 挂牌 方式出让 18(幅)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一)HTC—2024—31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黄田镇下排村规划纵一路与规划横一路交汇处东北侧A地块。
.出让面积:42619.43平方米。
3.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4.使用年限:5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
7.准入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8.投资强度:不低于2250万元/公顷(150万元/亩)。
9.产出强度:不低于3400万元/公顷(226.67万元/亩)。
10.地均税收:不低于155万元/公顷(10.33万元/亩)。
11.项目能耗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98吨标准煤。
12.主体建筑物性质:工业用房。
13.附属建筑物性质:配套设施用房。
14.容积率:不高于2.0,不低于0.7。
15.建筑系数:不低于35%。
16.绿地率:不高于20%。
17.出入口方向:西面。
18.建筑限高:不高于24米(有生产工艺和流程需要的工业厂房建筑高度不作规定性控制)。
19.建筑后退红线:东面、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西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3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及相关规范要求。同时在项目设计及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挖填方边坡的防护和疏排水,确保边坡安全。
20.停车位配置:按照《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同时满足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2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项目设计还需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对容积率的要求。
22.场地控制标高:不高于153.00米。同时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3.其它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图则,并需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24.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5.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6.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1654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654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以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二)HTC—2024—79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萌渚大道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29673.02平方米。
3.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4.使用年限:5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
7.准入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8.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200万元/亩)。
9.产出强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4200万元/公顷(280万元/亩)。
10.地均税收:不低于175万元/公顷(11.67万元/亩)。
11.项目能耗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98吨标准煤。
12.主体建筑物性质:工业用房。
13.附属建筑物性质:配套设施用房。
14.容积率:不高于2.0,不低于0.7。
15.建筑系数:不低于35%。
16.绿地率:不高于20%(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17.建筑限高:不高于24米(有生产工艺和流程需要的工业厂房建筑高度不作规定性控制)。
18.出入口方向:西面。
19.建筑后退红线:西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东面、南面、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3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的要求。
20.工业项目中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项目设计建设还需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容积率的要求。
21.停车位配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照《贺州市技术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要求配置。同时满足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22.场地标高及建筑高度的计算须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要求,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3.其他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并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24.竞得人必须在1年内按要求完成风貌竣工建设,且在2年内按规划建设、竣工验收。
25.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6.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7.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1540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540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以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三)HTC—2024—80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潇贺大道与白岩街交汇处西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18847.44平方米。
3.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4.使用年限:5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
7.准入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8.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200万元/亩)。
9.产出强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4200万元/公顷(280万元/亩)。
10.地均税收:不低于175万元/公顷(11.67万元/亩)。
11.项目能耗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98吨标准煤。
12.主体建筑物性质:工业用房。
13.附属建筑物性质:配套设施用房。
14.容积率:不高于2.0,不低于0.8。
15.建筑系数:不低于40%。
16.绿地率:不高于20%(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17.建筑限高:不高于24米(有生产工艺和流程需要的工业厂房建筑高度不作规定性控制)。
18.出入口方向:东北面。
19.建筑后退红线:东北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西南面、东南面、西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3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的要求。
20.工业项目中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项目设计建设还需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容积率的要求。
21.停车位配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照《贺州市技术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要求配置。同时满足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22.场地控制标高:不高于137.50米。同时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3.其他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并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24.竞得人必须在1年内按要求完成风貌竣工建设,且在2年内按规划建设、竣工验收。
25.该宗地产业类型为非金属矿物制品,将该宗地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竞得人签订标准地有偿使用合同时须同步与园区管委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且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建设:1.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2.项目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280万/亩,地均税收不低于11.67万元/亩。3.环境标准:项目投产后按相关行业标准达标排放。4.该宗地按照土地使用条件建设。
26.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7.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8.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981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981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以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四)HTC—2024—81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潇贺大道与对门岭路交汇处西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28344.52平方米。
3.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4.使用年限:5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
7.准入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8.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200万元/亩)。
9.产出强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4200万元/公顷(280万元/亩)。
10.地均税收:不低于175万元/公顷(11.67万元/亩)。
11.项目能耗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98吨标准煤。
12.主体建筑物性质:工业用房。
13.附属建筑物性质:配套设施用房。
14.容积率:不高于2.0,不低于0.7。
15.建筑系数:不低于35%。
16.绿地率:不高于20%(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17.建筑限高:不高于24米(有生产工艺和流程需要的工业厂房建筑高度不作规定性控制)。
18.出入口方向:东南面、西南面。
19.建筑后退红线:东南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西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西北面、东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3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的要求。
20.工业项目中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项目设计建设还需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容积率的要求。
21.停车位配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照《贺州市技术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要求配置。同时满足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22.场地标高及建筑高度的计算须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要求,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3.其他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并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24.竞得人必须在1年内按要求完成风貌竣工建设,且在2年内按规划建设、竣工验收。
25.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6.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7.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1470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470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以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五)HTC—2024—82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潇贺大道与金山路交汇处西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47898.14平方米。
3.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4.使用年限:5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
7.准入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8.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200万元/亩)。
9.产出强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4200万元/公顷(280万元/亩)。
10.地均税收:不低于175万元/公顷(11.67万元/亩)。
11.项目能耗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98吨标准煤。
12.主体建筑物性质:工业用房。
13.附属建筑物性质:配套设施用房。
14.容积率:不高于2.0,不低于0.8。
15.建筑系数:不低于40%。
16.绿地率:不高于20%(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17.建筑限高:不高于24米(有生产工艺和流程需要的工业厂房建筑高度不作规定性控制)。
18.出入口方向:东面。
19.建筑后退红线:东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西面、南面、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3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的要求。
20.工业项目中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项目设计建设还需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容积率的要求。
21.停车位配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照《贺州市技术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要求配置。同时满足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22.场地控制标高:不高于130.85米。同时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3.其他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并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24.竞得人必须在1年内按要求完成风貌竣工建设,且在2年内按规划建设、竣工验收。
25.该宗地产业类型为非金属矿物制品,将该宗地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竞得人签订标准地有偿使用合同时须同步与园区管委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且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建设:1.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2.项目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280万/亩,地均税收不低于11.67万元/亩。3.环境标准:项目投产后按相关行业标准达标排放。4.该宗地按照土地使用条件建设。
26.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7.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8.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2493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2493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以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六)HTC—2024—83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光明大道与文盛路交汇处东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18603.46平方米。
3.土地用途: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批发市场)用地。
4.使用年限:4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批发市场用地。
7.主体建筑物性质:商业(零售商业/餐饮/旅馆/批发市场)用房。
8.附属建筑物性质:配套设施用房(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
9.容积率:不高于3.0,不低于1.0。
10.建筑密度:不高于35%,不低于10%。
11.绿地率:不低于20%。
12.出入口方向:东面、南面、北面(临时出入口,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上开设需与城市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并结合所在道路设计方案统筹考虑)。
13.建筑限高:不高于60米。
14.建筑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东面不少于3米,南面、北面不少于10米,西面不少于10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及相关规范要求。
15.停车位配置:按照《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同时满足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6.场地控制标高:不高于111.30米。同时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7.其它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图则,并需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18.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19.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0.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3070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3070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七)HTC—2024—84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光明大道与文昌路交汇处东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7580.81平方米。
3.土地用途: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商务金融)用地。
4.使用年限:4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7.主体建筑物性质:商业(零售商业/餐饮/旅馆)用房。
8.附属建筑物性质:商务金融用房、配套设施用房(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
9.容积率:不高于3.0,不低于1.0。
10.建筑密度:不高于50%,不低于10%。
11.绿地率:不低于20%。
12.出入口方向:西南面、西北面(临时出入口,且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上开设需与城市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并结合所在道路设计方案统筹考虑)。
13.建筑限高:不高于60米。
15.建筑后退红线:东南面、东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3米,西南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西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其中商业建筑和裙房含有商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2米,商业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绿化带不少于10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及相关规范要求。
16.停车位配置:按照《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同时满足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7.场地控制标高:不高于111.63米。同时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8.其它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图则,并需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19.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0.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1.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1282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282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八)HTC—2024—85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潇贺大道与文苑西路交汇处西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20298.81平方米。
3.土地用途:商服(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旅馆)用地。
4.使用年限:4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
7.主体建筑物性质:商业(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旅馆)用房。
8.附属建筑物性质:配套设施用房(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
9.容积率:不高于3.0,不低于1.0。
10.建筑密度:不高于35%,不低于10%。
11.绿地率:不低于25%。
12.出入口方向:东面、北面(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上开设需与城市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并结合所在道路设计方案统筹考虑)。
13.建筑限高:不高于60米。
14.建筑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东面、北面不少于10米,西面、南面不少于3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及相关规范要求。
15.停车位配置:按照《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同时满足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6.场地控制标高:不高于108.58米。同时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7.其它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并需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18.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19.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0.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3654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3654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九)HTC—2024—86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平桂区水口镇SK-02-08地块。
2.出让面积:4407.56平方米。
3.土地用途:商服(零售商业、批发市场)用地。
4.使用年限:4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
7.主体建筑物性质:零售商业用房、批发市场用房。
8.附属建筑物性质: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配套设施用房。
9.容积率:不高于1.5,不低于1.0。
10.建筑密度:不高于40%。
11.绿地率:不低于20%。
12.地块出入口方向:南面。
13.建筑限高:不高于24米。
14.建筑控制线:北面后退用地红线不少于3米,南面后退用地红线不少于3米,西面后退用地红线不少于3米,在满足基准后退距离的基础上,还需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现行规范要求。
15.停车位配置: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所含机动车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个,其中新能源停车比例不少于10%;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所含非机动车停车位比例不低于4.5个。
16.场地标高及建筑高度的计算须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7.在道路设计施工过程中,可根据地质勘察和现状实际情况对本次规划项目的道路竖向进行略微调整,需经过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18.其它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并需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19.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1.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240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240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十)HTC—2024—87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潇贺大道与盘谷北路交汇处西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7259.78平方米。
3.土地用途: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用地。
4.使用年限:4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
7.主体建筑物性质:商业用房。
8.附属建筑物性质:配套设施用房。
9.容积率:不高于1.8,不低于1.0。
10.建筑密度:不高于30%,不低于10%。
11.绿地率:不低于20%。
12.出入口方向:地块不临城市道路,出入口需与周边地块协调解决。
13.建筑限高:不高于60米。
14.建筑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东面、西面、南面、北面均不少于3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及相关规范要求。
15.停车位配置:按照《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同时满足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6.场地控制标高:不高于106.70米。同时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7.其它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图则,并需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18.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19.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0.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1373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373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十一)HTC—2024—88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东胜路与嘉宾路交汇处东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28701.16平方米。
3.土地用途:商服(商务金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用地。
4.使用年限:4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7.主体建筑物性质:商务金融用房。
8.附属建筑物性质:零售商业用房/餐饮用房/旅馆用房、配套设施用房(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
9.容积率:不高于3.0,不低于1.0。
10.建筑密度:不高于32%,不低于10%。
11.绿地率:不低于25%。
12.出入口方向:东面、西面、南面、北面。
13.建筑限高:不高于80米。
14.商业(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建筑比例:不高于50%。
15.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东面、西面、南面、北面均不少于5米。其中商业建筑和裙房含有商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2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及相关规范要求。
16.停车位配置:按照《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同时满足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7.场地控制标高:不高于114.32米。同时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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