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 ||||||||||||||||||||||||||||||||||||||||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 ||||||||||||||||||||||||||||||||||||||||
洗砚湖生态科技城启动区(大运河绿色低碳科创产业园)(项目名称)股权合作 EPC工程总承包 标段招标公告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洗砚湖生态科技城启动区(大运河绿色低碳科创产业园)(项目名称)已由无锡市惠山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洗砚湖生态科技城启动区(大运河绿色低碳科创产业园)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惠行审备[2022]494号)惠行审备[2022]494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惠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无锡惠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翔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2.1.1建设地点: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 | ||||||||||||||||||||||||||||||||||||||||
2.1.2建设规模:本项目涉及用地面积约141公顷,东至锡溧漕河,西至锡西大道,南至312国道,北至京杭大运河。主要建设包括生产性研发办公、科研办公、商务办公的办公设施,并配套建设商业服务、文化设施、居住配套、物流设施及供电设施,新增建筑量约149.58万平方米。 | ||||||||||||||||||||||||||||||||||||||||
2.1.3合同估算价:1330000.0万元 | ||||||||||||||||||||||||||||||||||||||||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1826日历天。 | ||||||||||||||||||||||||||||||||||||||||
设计开工日期:2023年02月01日 08:00,施工开工日期:2023年04月01日08:00, | ||||||||||||||||||||||||||||||||||||||||
工程竣工日期:2028年02月01日 17:00 | ||||||||||||||||||||||||||||||||||||||||
2.1.5其他:(1)所有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共同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联合体组成单位最多不超过5家;(3)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且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投标;(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注:1、联合体单位在填写投标信息时,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读取,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报名页面会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阶段(中标结果备案(中标通知书)、书面报告、合同签订)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 ||||||||||||||||||||||||||||||||||||||||
2.1.6质量标准:(1)勘察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勘察成果文件、方案设计(含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各阶段成果质量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2)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物资采购质量标准:(3)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 ||||||||||||||||||||||||||||||||||||||||
2.2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股权合作 EPC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实施,招标人全资子公司、招标人指定有限合伙企业(若有)与中标人按照《投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组建项目公司,按照《投资合作开发协议》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前期工作、建设实施。中标人承担招标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实施任务,负责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工作。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 ||||||||||||||||||||||||||||||||||||||||
资质条件: | ||||||||||||||||||||||||||||||||||||||||
(1) | ||||||||||||||||||||||||||||||||||||||||
(2)投标人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应具备下列资质1)、2)、3)三项资质:1)勘察资质要求(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承担勘察任务的成员满足):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2)设计资质要求(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满足):具备设计资质①或②: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3)施工资质要求(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 ||||||||||||||||||||||||||||||||||||||||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 ||||||||||||||||||||||||||||||||||||||||
(A)设计资质要求:1)勘察资质要求(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承担勘察任务的成员满足):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2)设计资质要求(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满足):具备设计资质①或②: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 | ||||||||||||||||||||||||||||||||||||||||
(B)施工资质要求:施工资质要求(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财务要求:2019至2021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含)以来担任过单项合同内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注:建筑面积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上所注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含)以来担任过单项设计合同范围内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注:建筑面积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合同上所注为准所注为准;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两者缺一不可。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含)以来担任过单项合同范围内金额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注:建筑面积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上所注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 ||||||||||||||||||||||||||||||||||||||||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 ||||||||||||||||||||||||||||||||||||||||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近三年(含)以来担任过单项合同内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经理。注:建筑面积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上所注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近三年(含)以来担任过单项设计合同范围内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建筑面积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合同上所注为准所注为准;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两者缺一不可。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近三年(含)以来担任过单项合同范围内金额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注:建筑面积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上所注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 ||||||||||||||||||||||||||||||||||||||||
7、其他要求:(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招标人全资子公司、招标人指定有限合伙企业(若有)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项目公司20%的股权。中标人或中标人和中标人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若有)出资8000万元人民币,占项目公司80%的股权。本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出资。各股东方根据项目开发计划及需求履行出资义务。依据保障地方民生和经济发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资的基本原则,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招标人全资子公司、招标人指定有限合伙企业(若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权收购中标人或中标人和中标人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若有)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亦有权单独收购项目公司部分资产。中标人或中标人和中标人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若有)应当同意前述收购要求,为此招标人同意给予中标人合理的投资收益作为相应回报。(2)其他要求:因系统字数限制,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拟派设计负责人、拟派施工负责人等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①第1.4.1项、投标人资格要求:7、其他要求。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 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自2020年11月28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1年11月28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2年08月28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自1900年01月0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11月28日9:00时至2022年12月05日17:00时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下载招标文件,平台和工具软件使用费150元,售后不退。 | ||||||||||||||||||||||||||||||||||||||||
4.2 本项目不办理招标文件的邮寄。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2月29日9时30分,地点为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投标文件递交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 ||||||||||||||||||||||||||||||||||||||||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件人不予受理。 | ||||||||||||||||||||||||||||||||||||||||
6.评标方法 | ||||||||||||||||||||||||||||||||||||||||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具体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 ||||||||||||||||||||||||||||||||||||||||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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