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通知。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工程所有永久工程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完成永久工程所修建和各类临时性工程所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地区及福建省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详见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若标准和规范细则条款有出入时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4)投标函及其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工程量清单、控制价;(10)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3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电气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暖施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数量为8套,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报送给发包人审批,否则按延误工期予以处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收到图纸后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8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围栏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若有未到位,相关的场地平整及费用施工单位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无。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负责办理和审核工程变更、费用变更、工期顺延、工程索赔、工程款支付、停工通知、复工通知、分包人的确定、主要设备材料的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确认、已完工程量(实际进度)的确认、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更换等事项,与以上事项相关的所有文件必须同时具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发包人公章且符合专用条款其他约定始生效;未经发包人另行书面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一律无权代表发包人确认上述事项;(2)其他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事项的处理;(3)施工过程的管理监督。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满足开通条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结合有关部门现场交底,并执行合同通用条款规定。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及时办理各种施工手续,承包人协助。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由设计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7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并分送有关单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前14天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壹套供初验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组织竣工验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 捌套 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善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备案资料(含电子文档光盘壹份)以及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出具的档案收讫单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图和竣工文字资料应汇总本工程所涵盖的所有专业竣工图。向监理公司提供的竣工资料由承包人另行负责。制作竣工资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上述资料一式玖份(其中一份为原始材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准备进行五方竣工验收(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前7天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壹套供初验使用;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再提交捌套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整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其中原件贰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有电子档的含电子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其他义务:
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规定建立施工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材料员、机械员和试验员等),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③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④承包人若发现合同图纸及/或工料规范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人须给予指令。
⑤承包人严把材料质量关。所有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必须向监理单位报验,并出具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经监理见证取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⑥承包人应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必须明确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试验内容,并将见证取样计划和见证人员向监督机构备案。
⑦ 承包人应严格工序报验程序。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在质检员检查合格并填写工序质量评定表、隐蔽验收记录后向监理、发包方现场代表报验,由监理、发包方现场代表验收签字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工序验收资料未经监理人员、发包方现场代表签字的,该工序视为未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⑧承包人应规范施工文件资料管理。施工文件资料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进行整理归档。文件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真实完整。
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付,并按拖欠工资额的2倍处罚承包人。
⑩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并承担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设施费、不可预见费用和施工临时便道、堆放场、预制场等临时性占用场地费,由承包方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并争创“文明工地”。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在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
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收到威胁;
为了保护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班子实行每天分上下午签到登记制度,每月出勤率不低于25日历天,项目管理班子外出、休假、病假等须向发包人实行书面请假制度。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按2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壹拾万元人民币。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壹拾万元人民币;更换项目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人员和材料员、机械员和试验员,每人次叁万元人民币。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时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对上述人员实行每天分上下午签到登记制度,每月出勤率不低于25日历天,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的,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处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岗按每人1000元/天标准处罚承包人,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机械员和试验员缺岗按每人500元/天标准处罚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机械员和试验员等任何一人累计缺岗10个工作日及以上,按上述相应标准5倍处罚承包人,并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其中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累计缺岗10个工作日以上视同承包方不按投标时承诺派出的合同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发包人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
承包人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替换人员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标准,并按以下标准交纳违约金: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十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叁万元的违约金。
上述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的违约金或因违约赔偿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为签约合同价的10%(不含暂列金、不计息)履约担保金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金额的提交时间: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视为其已放弃中标资格而不予签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重新确定中标人。
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不含暂列金、不计息);
履约担保形式:以现金、银行转账和银行保函等的方式提交。
履约担保期限:与工期相同(若工期延长,履约担保金期限也相应延长)。
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已满足有关验收部门的整改要求并完成的,并提交玖套送审资料给发包方时,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申请报告后无息退给承包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理人的其他权限,以及监理规范有关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理人的其他权限,以及监理规范有关规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现场不少于2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下列文件或凭证,需要同时具备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和发包人项目公章后始生效:(1)工程变更;(2)费用变更;(3)工期顺延;(4)工程索赔;(5)工程款支付;(6)停工通知、复工通知;(7)分包人的确定;(8)主要设备材料的确定;(9)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确认;(10)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更换;(11)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工程中标公示完7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后3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
7.3.2开工通知
修改后: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也无权要求增加费用和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推迟开工的,每推迟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给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天);推迟10天(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申请。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申请或不予答复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通过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并至现场交验,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审核。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修改后: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
(1)一周内(自然周)每天6点到18点之间停水或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累计每超过24个小时,工期顺延一天;如果在一天之内(北京时间6:00~18:00期间)累计停工8小时,顺延一天。上述情况不能累计;
(2)政府部门要求交通管制,致使材料无法运抵工程地点连续3天以上(不含3天);
(3)施工期间若遇春节,工期顺延14天;
(4)不可抗力;
(5)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证确实影响工期者;
(6)因发包人违反第2.4条或自行发包的工程施工滞后,导致对本合同关键线路造成影响者;
(7)需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办理的手续或提供的资料无法配合工程需求而影响工期者;
以上顺延需以发生在关键线路并造成实际延期为限(非关键线路工期不予顺延,本合同中约定的关键线路范围详见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需持有效证明文件进行签证。发生上述情况,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承担任何经济费用。未签证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第7.5.1条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出报告并附有效证明文件。监理人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应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误壹天罚款人民币1000元。当上述工期延误超过20天时,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并且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确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可免予支付。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风险包干系数范围内,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①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以地震部门发布为准)、②8级以上(不含8级)且持续24小时的台风(以气象部门发布为准)、③持续24小时且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50年一遇洪水、④战争、动乱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为准)。
上述风、雨、震等自然灾害必须发生在合同工程所在地并造成实质性影响,才属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由承包人承担。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4结算计价
10.4.1结算计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结算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的:
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本工程所有工程量均按施工单位现场按招标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业主指定及隐蔽签证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计算(风险包干范围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包干项目除外),结算定额子目单价按如下办法计算后,再按招标预算发包价的计算方法计算总造价(发包价为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K=10%后,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
10.4.1.1 招标控制价有定额子目单价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10.4.1.2招标控制价中无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10.4.1.3招标控制价中无子目或类似子目的,但变更工作内容单价有定额子目可套的,其单价按照编制招标预算造价的依据套用定额或换算后套用;
10.4.1.4招标控制价无子目或类似子目的,且变更工作内容单价又无定额子目可套的,其单价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市场行情面议并经招标人批准形成签证价,报有关部门备案,经有权终审单位审定后形成结算价,双方应以该终审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0.4.1.5(A)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①确定发包价的工程预算造价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该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②工程预算造价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没有的材料,按编制招标预算造价取定当期的南平市造价站公布的政和信息价材料价格计;③以上二项均无价格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由监理工程师询价测算并经招标人批准后会同审核单位审核计算。上述变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差价=审核后材料单价-发包人招标预算中相应的材料价格;
10.4.1.4任何的工程变更都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及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为有效。
10.4.1.5使用暂列金实施的项目按合同条款10.4.1规定的进行结算。
10.4.1.6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认为不需要完成的甩项项目(未完成合同工程的部分内容),相应核减合同价款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详见附件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0万元(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使用,或根本不用)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根据闽建筑【2018】41号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予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根据闽建筑【2018】41号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编制;未发布综合价格的,其基准单价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经询价后确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不予调整。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因综合单价的取定偏差导致工程控制价不准确;(2)因市场价格波动、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及相关费用变化;(3)措施项目费用及施工方法客观变化产生的费用(含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实际台次与清单不同产生的费用);(4)施工图中未明确的安全防护,施工干扰、新工艺、新技术试验费等内容而引起现场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费用;(5)水文、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产生的费用;(6)工程排污所发生的费用;(7)工程所涉及的一切保险费用;(8)为确保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而采取必要沉降观测和减震措施费;(9) 地上、地下设施临时保护费用; (10)赶工期所产生的费用;(11)非因承包人的原因而延误工期需增加的费用;(1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排水降水费用;(13) 大型机械进出场台次实际不同增加的费用;(14)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15)现场搅拌砼场内转运运距与清单不同导致增加费用;(16)行人、行车、商户、住房对施工的干扰。
承包人应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综合在中标价内,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风险范围内的合同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专业条款10.4.1约定执行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闽建价[2016]9号《关于实施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与计量规范有关专项的通知》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12.4.3.(1)的支付分解表支付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约定。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条款13.2.2条“发包人不按照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条款7.5.2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移交且签发移交证书后7日历天内 。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有权终审单位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有权终审单位接收完整竣工结算审核资料后按有关规定时限审结。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竣工结算审核程序进行复核。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28天 。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保修期限为12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照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的30天内结清。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工程结算审定价款的3%。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在收到保修通知后的4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56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①承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②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时配齐施工机具或未能按时进场并满足施工的需要,示未配齐一天或未按时进场一天应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将配合发包人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延伸审计,发现承包人发生第16.2.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即发现转包挂靠等,一经核实,取消其中标资格或中止合同,其转让、转包无效,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2)承包人发生第16.2.1(2)、(3)、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质量等问题,承包人应无条件同意进行整改并接受经济赔偿。
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合格标准,还应按工程不合格项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竣工付款中扣除。
(3)承包人发生第16.2.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另行委派维修队进行修复,所发生的维修款(以发包人审定为准)在该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如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投诉、索赔等情况,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连带责任。
(4)承包人发生除上述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5)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本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或直接从未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
如发生以下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部之日起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实际工程进度(包括竣工)比开工时承包人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交的总计划工程进度滞后120日历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3)因承包人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机关查封本工程资金账户或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不纠正的。
(5)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
(6)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给他人。
(7)承包人无力自行协调建设场地周边及相关方面关系,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①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以地震部门发布为准)、②8级以上(不含8级)且持续24小时的台风(以气象部门发布为准)、③持续24小时且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50年一遇洪水、④战争、动乱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为准)。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需投足险种、买足险额。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0.5补充条款:
20.5.1.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20.5.2.本合同中所有的“处罚”“扣罚”等均指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在权在约定的范围内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并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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