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域医疗卫生小桥次中心建设 项目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勘察设计(第二次)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营山县域医疗卫生小桥次中心建设 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营发改规社【2021】221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营山县小桥中心卫生院 , 建设资金来自 申请上级补助、地方债券资金、县级财政配套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营山县小桥中心卫生院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营发改规社【2021】221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营山县小桥镇小东街43号
2.2 规模:该项目规划占地面积约8亩,总建筑规模约4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住院大楼、医技综合服务中心,急诊急救中心及污水、垃圾处理、配电、场坪道路硬化绿化等配套设施设备,采购相应医疗设施设备和基本办公所需设施设备;
2.3 设计服务期限:30日历天(勘察10天,设计20天)。
2.4 招标范围:招标人指定范围内的所有勘察工作及相关工作(测量工作、岩土设计工作等)、方案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工作(含概算)及施工图设计工作。
2.5 标段划分:勘察设计一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设计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勘察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 。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 一级注册建筑师 证书, / (业绩要求) ,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企业。(2)其中联合体成员家数不得超过2家,且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投标。(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年11月25日 00时00分 开始,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南充市)(网址:http://www.scncggzy.com.cn)->招投标人登录->工程建设类业务入口、或登录《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电子招标->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入口,投标人凭单位CA数字证书(包括但不限于CFCA、四川CA、重庆CA、天威诚信等)登录,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联系电话:028-85569858)。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年12月21日 09时30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南充市)(网址:http://www.scncggzy.com.cn)->招投标人登录->工程建设类业务入口、或登录《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电子招标->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入口,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登录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四川建设网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营山县小桥中心卫生院 地 址: 营山县小桥中心卫生院 邮 编: 637700 联 系 人: 康先生 电 话: 0817-8341034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399号中海国际海科大厦B座1008 邮 编: 610000 联 系 人: 028-86669985 电 话: 028-86669985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2022年11月18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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